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止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临时措施。
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全市域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及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在规定时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50。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监制:张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