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抚顺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办法》,明确了验收销号工作的工作主体、启动时间、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已完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是做好督察整改的基础前提。《办法》明确了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已完成整改任务的验收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根据《抚顺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责任单位、验收单位,为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主体。
规范工作程序,是督察整改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办法》规定,验收销号工作启动时间,原则上为整改任务的完成时限。对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达到验收参考标准的,由验收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按照“市级初审、公开公示、申请验收、现场验收、任务销号、组卷建档、档案备案”程序开展验收销号工作。验收单位负责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整改结果进行市级初审、公开公示、申请验收、组卷建档,责任单位负责对已通过验收的整改任务进行任务销号,市督改办负责将已完成验收销号的任务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档案备案。
《办法》要求,销号档案应当能够准确反映整改、验收工作全过程,包括公开公示及有关情况说明、验收销号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任务销号表和整改任务完成佐证材料。
此外,《办法》还规定验收单位和责任单位应适时对已完成验收销号的任务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过程中发现整改任务问题反复或者污染反弹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整改完成后,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巩固我市整改成效,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唐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