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圈抚顺  04-27 09:32  作者:李宏宇 A+ A-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对每位职工都有用,请收藏。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使用用途

  1.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及建造、翻建、大修相关费用的;

  (2)缴存人的子女或父母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3)缴存人子女的配偶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子女是产权共有人,需支付房款或首付款的。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区、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需支付房租的;

  (6)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缴存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述(1)(4)(5)条规定的缴存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棚改、避险等搬迁户购房时,政府发放的代金券不足以支付房款的,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代金券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是购房人户籍地或工作地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5.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无逾期记录且调往外市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如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等)及偿还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

  (5)市公积金中心其他事项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提取要件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基础要件:

  (1)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任一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银行卡(一类);

  (2)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涉及缴存人父母(或子女)购房提取时,需提供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出生证等);

  (4)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现场办理提取的,受托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根据提取情形不同,缴存人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要件:

  (1)非贷款购房提取

  ①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②购买现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发票。

  ③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房产交易申报单、契税完税证。

  ④购买期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⑤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的,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户籍有效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由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函询进行进一步核实。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⑥因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支付扩大面积款的,需提供产权证、《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发票。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正式发票,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

  ⑦购买军产住房的,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规定执行。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实地勘察、核实情况,依据实地勘察、核实的情况,确定提取要件。

  (3)贷款购房提取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贷款借据等相关手续。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只需提供基础要件。

  ②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需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等;二手房还需提供税票。

  ③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需提供还款证明;首次提取时还需提供贷款合同、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

  ④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的,提供贷款本息还清证明(注明偿还额度);首次提取时还需提供贷款合同、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

  ⑤在异地贷款且主借款人在异地交住房公积金,辅助借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发票、还款证明和主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证明。

  ⑥商贷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征信报告。

  (4)租赁房屋提取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区、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无产权住房且租房的,由办事处向产权部门查询提取人及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租房提取公积金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予以确认。

  办理提取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或离异的需提供单身承诺书(有效期一个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证)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5)非购房提取

  ①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无离(退)休证的(男满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提供身份证。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③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④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法律证明文件或公证书。

  ⑤大病提取的,需提供医院病志、医疗费用收据、其他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因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提取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核实封存期限。

  3.缴存人购房多人提取时,第一提取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是异地缴存人,其他提取人还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有效证明(如支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等)。因政策不允许第一提取人提取的,其他人提取时需扣除第一提取人应提取的额度;如政策允许,但第一提取人放弃提取的,其他提取人的提取申请均不予受理。

  三、提取额度及提取次数

  1.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及提取次数规定如下:

  (1)非贷款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多人提取时,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屋征收的不得超过扩大面积款金额;使用代金券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现金支付的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同一个二手房12月内只能提取一次。

  同一提取人交易同一处房产,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依据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实地察核实情况,确定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述行为发生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贷款提取首付款,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出款日的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及首付款余额。商贷二手房按贷款合同确认首付款提取金额。

  (4)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和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还。

  (5)借款人在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除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部分还贷一次外,还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集中还清贷款。

  (6)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还款期,从下一个年度起开始,每年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上年度偿还贷款本息额。

  (7)一次性全部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可提取“还清证明”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不足的部分,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

  缴存人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9)大病提取额度仅限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行为发生日(以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大病提取条件的,应在出院一年内办理。

  因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提取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保留1元。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理地点:

  ①新抚业务部:抚顺市新抚区西七路1号,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抚顺中央大街支行)1楼公积金窗口。

  ②望花业务部: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东路52-1号,中国工商银行(抚顺雷锋支行)2楼公积金窗口。

  ③东洲业务部: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3号,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东洲支行)2楼公积金窗口。

  ④顺城业务部: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1楼公积金窗口。

  ⑤抚顺县业务部: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阳光家园2乙号楼7号,抚顺银行(新城路支行)2楼公积金窗口。

  ⑥抚矿业务部: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中国银行(抚顺分行营业部)2楼公积金窗口。

  ⑦清原县业务部:抚顺市清原县,中国农业银行(满族自治县支行),清原县支行2楼公积金窗口。

  ⑧新宾县业务部:抚顺市新宾县启运路14号,中国建设银行(新宾支行)3楼公积金窗口。

  ⑨沈抚新城业务部:李石经济开发区悦鑫国际文曲街路与顺安路交汇处,锦州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2楼公积金窗口。

  2、咨询电话:

  公积金热线:12329

  新抚业务部:52605111

  望花业务部:56380160

  东洲业务部:54639730

  顺城业务部:57880676

  矿区业务部:52720187

  抚顺县业务部:57851219

  清原业务部:53021875

  新宾业务部:55021480

  沈抚新城业务部:56592061

 

责任编辑: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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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春阳 季荣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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