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抚顺市部分集贸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固定场所内,仍不同程度存在使用 “生鲜灯”的情况,在此,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12月1日起,“生鲜灯”全面禁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销售区域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鲜灯”;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环境、条件、行为等进行检查,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三、《办法》施行之后,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行为。
特此通告。
抚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