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一份“清明”廉洁提醒,请查收!

抚顺纪检监察  03-29 06:40 A+ A-

  清明节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正风肃纪成果,层层压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市纪委监委发出严明2024年清明节期间有关纪律的要求。

  全面从严,压实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坚守重要节点为抓手,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把严的态度亮出来、严的标准立起来、严的纪律执行起来,着力破除特权思想和歪风陋习,大力倡导新时代文明节俭祭扫新风,把节日期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加强文明殡葬祭祀管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严于律己,做到令行禁止。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严要求自己,严守纪律规矩,坚决摒弃“小事小节论”,做好自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决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吃喝,接受旅游、住宿等接待安排;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进行祭祀扫墓、踏青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利用工作时间祭扫,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严禁借祭扫之机违规收受钱物;严禁在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追求低级趣味;严禁组织或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开展祭扫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文明祭扫相关规定和春季防火有关要求。

  挺纪在前,强化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守节点、寸步不让,必须在常态化长效化上下功夫,深化纠治不正之风。要把握节日特点,紧盯“关键少数”,聚焦突出问题,通过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定点检查、实地督导等方式,加强对全市各级党组织节日期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从严查处,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让清廉之风更加充盈。

  压实责任,筑牢火灾防线。文明祭祀,防止山火,近期市纪委监委通报了2起森林防火失职失责典型问题,全市各级党组织务必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举一反三、痛定思痛,深刻汲取森林火灾的教训,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严防发生新的森林火灾。要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党政同责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全面参与,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要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看、火有人防、责有人担。要持续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和火源管控,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筑牢人防、物防、技防的铜墙铁壁。要严格监督检查野外用火制度落实、卡点24小时值守、巡山巡防工作落实,特别是进山祭祀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全力消除一切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加大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人为引发的森林火灾责任倒查,严肃查处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如发现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问题或行为,广大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纪委反映: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88

  举报网址:http://liaoning.12388.gov.cn/fushun/

  举报信箱:中共抚顺市纪委信访室(邮编:113006)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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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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